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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怎么缴纳罚金 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9日 来源: 西安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szjtlaw.cn/

 葛春荣律师,西安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犯罪怎么缴纳罚金

  单位犯罪怎么缴纳罚金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单位犯罪缴纳罚金的方式有以下四种:自动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缴纳。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自动缴纳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二、强制缴纳


  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只有这样,才能给拖延履行罚金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处。因为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罚金,说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恶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现。另外,拖延缴纳也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三、随时缴纳


  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四、减免缴纳


  在判决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无法抗拒的天灾人祸,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


  2、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


  3、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


  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中国有一个成语叫做监守自盗,顾名思义就知道是看守钱物的人自己把看守的钱物占有了。在今天而言就是贪污罪的前身了吧。但是还有一种罪挪用这些财物虽然不私吞,但是借用财物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今天和大家一起讨论的问题是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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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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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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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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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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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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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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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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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挪用公款案、挪用资金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务证明。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何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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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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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进行的犯罪行为,证据其实主要就是靠账册作为证据,因为在这些特定的单位都是靠账册直接记账的。以上就是为大家总结的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要如何收集以及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网,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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