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撤销缓刑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月4日 来源: 西安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szjtlaw.cn/

  葛春荣律师,西安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撤销缓刑

一、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撤销缓刑

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符合即可撤销。撤销缓刑的条件如下:

1、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2、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假释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放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得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断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最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第三,被假释的罪犯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拘留是可以抵扣刑期的,拘留一日抵扣刑期一日。犯罪人如果通过缓刑,那么剩余的判刑是不用再次执行的,所以犯罪人一定要珍惜缓刑,这也是给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人的一次机会。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什么?

一、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什么

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的执行是我国法律最高刑事刑罚,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在进行判刑之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来对判决死刑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是需要重新认定的。

联系电话:13319288126

全国服务热线

1331928812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