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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9日 来源: 西安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szjtlaw.cn/

  葛春荣律师,西安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36号


2008625日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五条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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