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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扒窃罪是否永久不能消除案底?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添加时间:2022年1月4日 来源: 西安无罪辩护律师   http://www.szjtlaw.cn/

  葛春荣律师,西安无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了扒窃罪是否永久不能消除案底?

一、有了扒窃罪是否永久不能消除案底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案底会长期保存,是不能消除的。民间所称的“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消除档案中刑事的记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清除犯罪记录。

二、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

明确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

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并对犯罪人员信息予以保密。不按规定使用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国家建立了犯罪分子的案底制度,目的在于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登记,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另外对于累犯或者多次犯罪事实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处罚。

刑事案件中哪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什么是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我们知道,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设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二、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有哪些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的介绍,鉴定意见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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